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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长期更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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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0 21:30: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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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吋 于 2020-4-20 21:41 编辑

依法治国的今天,各项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十分必要。


网上散播谣言多少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散播谣言是可以构成犯罪的,那么散播谣言多少构成犯罪呢?

在网络上散播谣言,如同一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评论二百次以上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追究责任【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散播谣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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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21:33: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的区别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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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21:34: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未遂要判刑吗?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就构成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小偷已经潜入他人住宅,正在翻箱倒柜。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如小偷翻箱倒柜,但还没有偷到钱,就停了下来。
3、犯罪停止下来不是出于犯罪人自愿,而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柜时主人回来,小偷没有偷到钱就逃跑了。
事实上,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两方面: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等。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门外传来声响,误以为主人归来,没有偷到钱逃跑。
2、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一般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出现;
(3)自然力的破坏;
(4)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不管造成犯罪分子不能得手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只要满足上述犯罪未遂构成条件的,都可以认为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不代表一定,究竟可以不可以“从轻发落”,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损害后果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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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21:3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死不救犯法吗

张某23岁,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带着一群孩子上山摘点杨梅。杨梅山上山路又窄又崎岖,加上下了几天雨,路非常滑。张某决定先带10岁女孩小丽和12岁男孩小江上去,其余留在山下等。张某在前面探路,两个孩子跟在后面。可没爬多远,张某听到身后传来了呼救声。
原来两个孩子掉进了一个长约5米、宽约2米的水坑,水并不深,张某水性不错,救人完全没难度。可张某却站着一动不动,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一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
“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
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眼睁睁看着两个孩子都沉入了水底没了反应,张某绕抄小路回家,把其他小孩扔在了原地。
最后,张某被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罪”刑拘。
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虽然案件还未在法院判决,但是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认为以“故意杀人罪”刑拘是正确的。
“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孙律师解释说,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而“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带领孩子们玩耍期间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是其先行行为,由此在法律上负有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意外发生时,张某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却见死不救,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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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21:3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QQ和微信”等留言的遗嘱有效吗?

用QQ和微信等社交聊天工具留言的遗嘱可以吗?有法律效力吗?
这种网上的留言和电子信件的遗嘱是无效的。订立有效的遗嘱,除了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有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要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达等),遗嘱还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那么,电子形式所立的遗嘱显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因此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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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21:3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合法的自卫反击行为,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对本人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为;
3.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应该大体适应,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按防卫过当处理,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
2.对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3.本人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区分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主要在于是否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在判断防卫人是否“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在依据法律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的实际处境。从案情的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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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21:42: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袭警,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吗?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北京籍男子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办公大楼便门外纵火,用刀捅伤一名保安,后突然闯入办公大楼,又连续用刀插伤正在办公的民警,共致9名民警受伤,其中6名民警牺牲。
作案人杨佳被当场逮捕。
经调查,此案的起因是杨佳曾骑无证自行车遭警察盘问,杨佳固不满该警察的执法态度,心下气愤,于是就预谋并实施了上述“可怕”的一幕。
2008年9月1日“杨佳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2008年9月12日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
2008年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10月20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继续二审,审判仍采取公司方式。
法庭宣布,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上海市高院维持杨佳死刑的二审判决,死刑判决将在7日内执行。
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于当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在本案中,杨佳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依法给予了严惩。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社会轰动,是因为杨佳杀害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社会公民,而是数个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警察。
但警察也是人,在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上来说,不管是警察,还是一般的社会公民,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袭警”现象是对各种侵犯人民警察人身权的行为的概括和总称。
但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分析,然后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认定相应的罪名。
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杨佳没有将警察杀死,而只是打伤了或者没有打伤,那么杨佳可能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或者妨害公务罪。
但并不会设定为“袭警”罪。
可见,对于警察这一高度危险的职业,我国刑法还没有一些特别强有力地条款来特别地保护和调整。我们期待将来的立法会有所突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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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21:44: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唆他人打人属于共同犯罪吗?

有些人对他人不满,想要殴打对方泄愤,但是怕自己动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便教唆他人打人。不过,教唆他人打人致伤害,即使自己没实施殴打,但是自己也在中间发挥作用,所以便要考虑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实际中,教唆他人打人是否是属于共同犯罪,可以先确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而按规定,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实行行为,比如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各自殴打对方;
2、组织行为,一般是犯罪团伙作案;
3、教唆行为,具体形式包括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4、帮助行为,并且帮助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因此,教唆他人打人会成立共同犯罪。不过,是否成立打人的教唆犯,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教唆犯以劝告、嘱托、指示、利诱、怂恿等行为引起他人打人的犯罪故意;
3、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罪。
所以,教唆他人打人满足以上的条件的,那么便会成立教唆犯,需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并且,教唆犯要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具体而言,就是犯罪中的主次作用。
因此,教唆他人打人,是否确定成立共同犯罪,那么便要确认是否成立教唆犯。所以,若是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教唆犯的,或者难以确定刑事责任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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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22: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相关法律有时还是要了解的,毕竟执法者不可能事事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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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4: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了解法律,法律不是保护弱者或强者,法律是保护遵守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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