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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绝不希望反对之声停止——新外国人永居条例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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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21: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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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狂蟒 于 2020-3-11 10:13 编辑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条例》原文另有附件,不再完整贴出。

时间点:2020年2月27日,中国司法部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在第一时间引发了无数的反对,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辟谣。本人梳理《条例》原文,与04年出台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进行比较,筛出真正具有探讨价值的共以下数处。

1.给予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与本国居民相同的个人外汇管理权利
  以下为《条例》中相关条目:
20年《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附:上文最后一句中的“规定”:
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而关于其中涉及的具体金额,参照:
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以上第三十九条是新《条例》相比旧《办法》新增的内容,我对其涉及的管理方法进行了补充。第三十九条是整部《条例》中最引发争议的地方,个人理解如下:这意味着国家在外汇管理方面将获得永居资格的外国人等同于中国居民对待(其实《条例》里面有很多地方都在透露这种赋予拥有永居资格的外国人以跟中国人一样的权利的倾向,这是向“绿卡”靠拢的表现)。我绝对没有否决这一点的意思,因为它合情合理,而且并不至于给资本流出造成便利。如果资本可以通过外国人,以一般中国人都能做到的方式来非法大量流出,资本家们何不一开始就寻求国人的帮助?事实是,当你查看07年《细则》时,你会发现它虽然相比98年《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所放宽,但对于资本转移来说仍旧很很很不方便,所谓放宽只不过给予有此类需求的居民便利而已。个人认为在此批判资本流出,是不妥当的。当然,这到底也是开放了一部分外汇的无偿流出,再加之《条例》一旦实行,永居外国人的数量必会有所增加,因此外汇将承受一定的损失,这也是我们应当可以预见的。

2.放宽投资金额约束以及修改投资计量货币
  以下为《办法》、《条例》中相关条目:
04年《办法》第六、七条: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20年《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此中第二条,目前所指投资方向应当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所规定的方向。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一些完善,比如从美元到人民币,从具体固定的目录到灵活可变的目录。以及,现在随着国情改变也没有在上面写着“扶贫”了。这些当然是好的改动。
可是放宽投资金额的标准呢?说不出好不好,但是这是一个我国向外资示好的表现,这毫无疑问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也表现了我国现在在坚定不移扩大开放。顺道一提,《条例》降下来的标准可不止400万人民币,考虑到16年间的汇率变动、国家经济发展甚至是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飞涨,再联系《目录》的完善不仅方便投资而且给予行政部门很大的操作空间,《条例》可以说是极大降低了外资标准。

3.对于“人才”的认证方式放宽
  相关条目:
04年《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20年《条例》第二章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说实话,20年这版里面的“人才”,认证方式放宽了太多。引入人才认证从具体任职、具体贡献变成了各方推荐;在职人才认证则是将学校学历的标准放宽(实际上这对于学历的要求已经很低了,外国留学生可以轻易达到这样的要求)。当然,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条例》的制定原因中,一定有“吸引外国高端人才”这一点,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可是做法仍有待商榷。放宽“人才”的认定范围,往好的方面说,是为了让中国企业能对外国人才有更大的吸引力;往坏的方面说,给了更多半吊子的外国专家可乘之机,总体会拉低引入人才的平均素质。此外,《条例》下更容易招收的外国人才,可能会成为硬性指标,或者地方上把他作为政绩。这些都是需要小心的。不过,第十四条还是给予了《条例》很大的规范空间,具体如何只能等待这方面的新规出台,才能进一步分析。

除去这三点我希望各位能理性看待外,一些完全是不理智的谣言也当停止。

1.国外公益机构可以进入国内帮助洗钱
  《条例》中唯一一条与公益有关的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除此之外没有提到任何的允许永居外国人开办基金会的内容,如果说害怕外国公益机构逐步入侵的话,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绝不会是《条例》,因为它没有任何质量可言。而且,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换句话说,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同于是在衡量外国人向中国无偿捐款数量的多少。

2.外国人可以利用婚姻关系携带亲戚大量移民
  关于这条谣言,请先通读并对比以下原文:
04年《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20年《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好,那么问题来了,为何一条与04年《办法》没有任何实质区别的条文会被解读成“外国人可以拖家带口地永居中国”?如果是的话,以前中国为何没有这种情况?唯一可以作为这条谣言传播者的论点的是,如果《条例》实行,获得永居资格的外国人无疑会增加,他们满足这几条条文的亲戚也会增加,因此中国会增加更多的外国人。是的,增加这一点没有说错,可是这跟谣言所宣传的“大量”、“涌入”之类类似的词并不搭边,我们“收留”的依旧只是一些小孩子和老人罢了。如果要说漏洞的问题,那么先前也是一样的。

  以及还有其他各种各种极相似、极愚蠢的恐慌——一句话,这部《条例》我通读数遍,没有看到一处给予永居外国人以高于中国人的权利,所有应该的地方都写着“按照有关规定”,而规定都是现行的、中国人在用的。《条例》的全部内容无非向外国人传达两个信息,一是在中国获得永居的难度降低了,二是永居外国人在权利上与中国人更接近了,而后者正好能够缓解外来移民权利意识强烈但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的情况,所以单从内容看来,个人认为虽有漏洞却也未尝足以称之为卖国条款。另外,关于杨宜勇这个人,我懒得再研究了,据说有很多话都不是他本人发表的,最好是真的,我不希望国内发改委的专家是这么一个汉奸。总得来说,破解谣言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一遍遍认真地通读《条例》全文,对比《办法》,大部分都可以自行解决。

  但是,这么多的“合理”仍不能足够给《条例》洗白,我仍绝不希望反对之声停止。我国人民对他国人一般的顾虑,不是在合法而是在非法居留上。某种程度上,《条例》是比《办法》更为完善了,但是,《条例》的宽松性,就决定了它可能直接导致不仅包括合法,而且也包括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数量增加,增加到比《办法》管理下更严重的程度。我会说,《条例》很多方面的执行几乎就是在检验反腐成果,但是实际上不是那么简单,廉洁的官员一上手就能依照《条例》规范地把申请理地井井有条吗?说得夸张些,必不能。既然不能,我们又怎么保证被给予永居资格的外国人的质量?另外,尽管《条例》中有各种规定,但是事实上我们对待外国人的优待绝对会存在,首先是因为我们是礼仪之邦;再抛开礼貌,在对于永居外国人的中文水平没有要求的情况下,警察或是别的社会管理人员,怎么可能大费周折去跟外国人用外文交流而一丝不苟地处理事件?很多漏洞不是条例本身字里行间能被读出来的,而如果在实践中反映出来,再要反悔要改,就更难了。

  做《条例》是为了什么?为中国引入更多的高端人才?醒醒吧,苏联都解体28年了,美国还强大着能和中国打贸易战呢,哪来的人才给中国?就算一些科研公司开始破产清算,说句难听的,是他国留不住人才还是中国可以通过《条例》将自身对人才的吸引力扩大数倍招徕人才?中国永居权有这么吃香?降低引入人才的标准不一定能多捞回来一个科学家,但是肯定能多捞回来一批资本家。为何来中国,如果有祖国可以为之做贡献的话?说句难听的,都是来骗钱的,都是来压榨中国人民的。

  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条例》的推出只能有某几种解释可选:要么是政府想重新修订一下对外国人的管理规则,方便清理国内目前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但是现在这个时间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求是网解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有关疫情期间要更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的讲话的文章写道“法治可以有效平衡应急状态下各种社会关系”“ 法治可以妥善解决应急状态下的矛盾纠纷”,而事实是《条例》只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国内民族甚至是民粹主义情绪高涨)不大对,容易(而且现在基本上已经是)被百姓解读为相反的意思,而且为此把条件放宽也完全没有道理;要么,有些人认为《条例》是为了在疫情过后清算外国人方便,我不认同的理由其实也同上。当然,如果你觉得说这是明目张胆地在卖国,我劝你还是省省...

  将这几点可能排除后,我不认为此时推出《条例》的理由会是这样孤立的、简单的原因,个人倾向于认为这是与改革开放后放宽外国人准入目的一致,与《外商投资法》、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一体的一系列吸引外资政策之一。

  但是外资是现在中国最不该碰的东西。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W=c+v+m,即商品价值=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等式右边c的比重会加大,m和v不怎么变化,平均利润率p’=m/(c+v),会趋于下降,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也就趋于下降。利润率下降会导致资本的转移,重新寻找c的比重最小的地方。
而现在中国恰恰满足“经济增长率下降”这一条件,而且,又已经开放了金融。在这样的情况下,外资绝不会“跟党走”,绝不能复兴实体经济,决计会流入金融市场。让他国金融市场的泡沫进入中国金融市场规避风险,这又是何理之有?

  再者,就算外资按照《目录》们、按照我们原本的设想投入了,但是资本是有运动性、增值性的,我们的政策能吸引外资,却留不住外资——事实是,除了不变资本c的比重这样的客观规律外,没什么东西可以留住资本。就算是不撤回好了,但是现在中国几乎什么都过剩,资本也过剩。现在又不是没有投资资源,而是能投的地方资本都基本饱和了——先前P2P、比特币都是资本无处可走时的病急乱投医。资本过剩的情况下还要继续吸引外资,我看不出其中的逻辑所在。虽然我们经过了多年“去杠杆”,但是杠杆是会回来的——只要追求利润,必定走向投机。外资的引入给中国金融带来了太多的不稳定、不确定。
以及,外资本身带有极大风险。对外依存度极高的情况下,国外如果发生经济危机,对中国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甚至直接导致我们失去战略机遇。是的,中国在这方面管得很严,一有国家直接掌控的庞大资本,二有严格管制资本流动的法规,但是这种输入性的危机,关键就不在中国,中国绝不可能影响别的国家。在经济下行的趋势下,吸引大量外资,和贱卖自己家当有什么区别?

  中国的官僚主义发展到了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时期,这个结论我们不仅可以从《条例》中看出,更可以通过其他事件推导得到。为何我们开始不断地强调“不忘初心”,恰恰是因为现在我们忘记了初心。为人民做实事、谋福利,稳中求进谋发展,对于现在的中国政府而言,是个天大的难题——不是做不到,是不肯做。我们现在在为政绩而发展,为政绩而政治,照顾脸上,忘记脚下。这最终一定导致国家的基础崩塌,从中国共产党人们最初播种,期间扎根,最后却在破出地面后逐渐忘却的农民农村农业开始崩塌。中国的第一产业只贡献了6%的GDP,却占用了27%的劳动力。是的,GDP不能说明一切,但是中国农业的总生产量和它的生产效率我们可以从中窥见一二。为何中国在有着十八亿亩耕地的情况下还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进口国?说浅显点,是农村机械化程度太低;真正深入下去,是现在农村城市关系不对,是农村的建设思路不对。城市一日不停止向农村“要血”,农村就一日无法在真正意义上把发展提上日程。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得来的多余资金用于农村扶贫,这可不可笑?城里人的扶贫思路是让农民把经济作物给种得漫山遍野无人问津,随后出资购买——这不还是剪刀差吗?而且,基础作物产量都无法保证,一茬茬的经济作物种出来,也不过是面子工程罢了。一日不用农村自己的逻辑与思路建设农村,农民一日无法挺直腰杆,城乡差距一日无法缩小,中国基础的建设,也就一日无法完成。

  但是,第一产业之中,有两亿多中国人民啊,于情于理,不该在乎一下他们的感受吗?近十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发展”到比美国还高了,我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构成因素,就在于城市的先富没有能够带动农村后富。深究其根本原因,应该是基层民主的建设不到位。农民有发言权吗?四舍五入一下,有的。他们的代表有发言权,代表的代表更有发言权。更上级的代表,话语权就更重——既然更重,那么一旦比较上级的代表,没有认真倾听下面的代表,那么从他所负责的那一节开始,民主的诉求就被掐断了。
我前面也说了,现在官僚主义太过严重。换句话说,民主诉求的火苗,太容易被掐灭了。建设巩固基层民主,无论何时,都不该轻言成功;无论何时,都该深入群众,看看他们是否过得好。毛主席在一九四五年就说过:“凡属正确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相适合,都是联系群众的;凡属错误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不相适合,都是脱离群众的。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命令主义、尾巴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骄傲自大的工作态度等项弊病之所以一定不好,一定要不得,如果什么人有了这类弊病一定要改正,就是因为它们脱离群众。”结果我们到现在还没有真正做到联系群众,也不知道还要多久、能不能真正做到。如果觉得发展快了高了,民众的脑子已经跟不上了,那共产党也不必要叫共产党了。共产党是民主的,也是集中的,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失去了倾听民众愿望的耐心,只懂得使用集中,那便是在否定前人先烈创造的中国奇迹。中国不是单因为集中而获得了发展的,在集中保护和引导下层层契合的高质量民主,才是中国民主真正不同于他国民主而有优势的原因。

  以上,绝不同意让《条例》成为《外商投资法》、开放金融、扩大准入之后的又一吸引外资政策;绝不容忍政府在《条例》中透露出来的官僚主义臭味;绝不姑息愈发猖狂,想要侵吞革命成果的纸老虎们。我不希望停下反对《条例》的声音,因为这是群众的心声。

  “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毛泽东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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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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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3 22:10: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mmm要不也申个精?这篇还是花费了比较多时间精力写的@论坛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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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13:1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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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18:1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驱逐鞑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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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18: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写一篇文章表达一下我对这个的看法,然后写了一半,然后就看见这个文章。。。发现你这篇文章不仅跟我的观点一致,而且分析的比我透彻。。。果断删了我那篇文章转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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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欢迎转载的,我忘记写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3-4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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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4 19:0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ono星烬da!!! 发表于 2020-3-4 18:18
我也想写一篇文章表达一下我对这个的看法,然后写了一半,然后就看见这个文章。。。发现你这篇文章不仅跟我 ...

哈哈,欢迎转载的,我忘记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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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20:5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有些难受的
56234A14FC8055FF3A0637ABA575088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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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5 04: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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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5 17: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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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6 18:35: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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